根据《研究生资助工作管理办法(试行)》(沪交研〔2017〕107号)和《硕士研究生学业奖助学金实施细则》(沪交研〔2017〕106号)等相关文件精神,经(以下简称“船建学院”)研究生学业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委会”)讨论,制定《船建学院硕士研究生学业奖助学金评审办法》(以下简称“评审办法”)。船建学院2017级硕士研究生第二次学业奖助学金评定工作即日起全面启动,现将有关安排通知如下:
一、评选对象
1、评选对象包括船建学院2017级所有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的中国籍全日制非定向培养硕士研究生(含港澳台)。
2、评选对象包括船建学院“少数民族骨干计划、强军计划、国防生计划”的全日制定向培养硕士研究生。
3、其它定向培养或单考入学员工不参加本次学业奖助学金的评定。
二、评选等级
硕士研究生学业奖助学金由学业奖学金和国家助学金组成,分设三个等级(按系分配),具体标准如下:
等级 | 学业奖学金 | 国家助学金 |
一等 | 1000元/月 | 500元/月 |
二等 | 500元/月 | 500元/月 |
三等 | 无 | 500元/月 |
三、名额分配办法
根据学校文件规定和分配给船建学院的奖助学金的人数,按照各系的人数比例进行分配:一等奖约30%;二等奖约70%;考核不合格的同学为三等。
专业 | 一等 | 二等 | 三等 |
船舶与海洋工程 | 39 | 92 | 根 |
力学 | 10 | 22 | |
土木工程 | 24 | 56 | |
交通运输工程 | 5 | 11 | |
合计 | 78 | 181 |
(表中名额分配仅为参考,系内名额确定由各系自行决定)
凡在入校后有以下情况之一的硕士研究生,属于考核未达到要求,为考核不合格,包含:
1、触犯国家法律、法规;
2、受校纪校规处分;
3、GPA计算源课程不及格;
4、GPA计算源课程平均绩点低于2.7;
5、中期考核未通过;
6、无故不按期注册报道;
7、其他考核不合格情况等。
四、评审标准
1、各系按研究生学业成绩总分高低排序;如总分相同,按GPA计算源课程平均绩点高低排序;如总分和绩点分都相同,按已修课程总学分数高低排序。
2、学业成绩总分含以下内容:
(1)GPA计算源课程平均绩点(精确到两位小数);
(2)论文奖励分;
(3)专利奖励分;
学业成绩为以上三项(1)+(2)+(3)之和。
3、论文的计分标准为:
SCI论文0.5分;
EI论文0.4分;
核心期刊0.3分;
一般刊物0.2分(含ISTP);
会议论文0.1分。
其中,论文第一作者权重为1,第二作者1/2(需导师为第一作者),其他的不计分;
4、专利计分标准为:
发明专利授权0.5分;
实用新型专利授权0.3分;
发明专利公开0.2分;
实用新型专利公开0.1分。
专利获得者排名顺序,第一作者权重为1,第二作者1/2,第三作者1/4,第四名及以后不计。
5、在读期间,同一科研成果(论文、专利等)只计算一次,成果的有效期为自2017年9月硕士入学以来,截至2018年10月31日为止,论文和专利须有导师署名且论文通讯作者、专利权人的第一单位署名必须为。
五、评审流程
1、学工办负责完成员工的材料收集、整理、汇总;
2、教务办、学工办负责审查申请材料、申请人的评选资格,审核确认申请人的成绩绩点和学分总数;
3、各系按照《评审办法》进行初评,并将初评名单上报评委会;
4、评委会对各系上报名单进行复评,并公示复评结果;
5、评委会向学校提交正式评审名单。
六、申请办法
参评学业奖助学金的员工需要提交书面申请材料。
到截止时间仍未提交奖助学金书面申请材料的同学默认为参评二等学业奖助学金。
1、由员工本人提出申请,所需材料如下:
(1)学业奖助学金申请表(见附件一);
(2)公开发表或录用的代表性学术论文复印件(包含发表论文首页,录用函复印件需导师签字并附加论文全文);
论文等级分为:SCI,EI,核心期刊,一般刊物,会议论文;
(3)申请公开、授予专利的复印件,
专利等级分为: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软件著作权;
2、申请材料递交方法:
书面申请材料于11月2日(周五)16:00前交到船建学院员工工作办公室(木兰楼A203室)。
七、备注
1、对评选结果有异议者可在公示时间内向教务办(34206200)、学工办(34206693)反映,逾期视为接受评选结果。
2、学业奖助学金与专业奖学金的申请和评选没有关联性。
3、学业奖助学金由学校统一发放。
4、本评审办法由船建学院研究生学业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负责解释。
附件:
附件一:船建学院2017级硕士研究生学业奖助学金申请表.xls
船建学院研究生学业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
二〇一八年十月